
贵州
贵阳康养职业大学中高职协同发展管理办法
点击: 时间:2023-03-28 来源: 川黔职校网
贵阳康养职业大学中高职协同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 4号)精神。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协同发展的通知》(黔教函〔2020〕30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校职业教育发展,以期做强中等职业教育,做优高等职业教育,特制定中高职协同发展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协同学校基本条件
第二条 中职校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中职校应具有医学、卫生类办学的经历和专业教学基础以及符合省市职业教育政策的要求,配备有符合开设协同发展专业教学要求的教师、管理及技术人员。
第四条 中职学校须具备完成协同专业以及技能训练的实验室、实习基地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三章 招生就业
第五条 参与中高职协同发展学校须积极主动与我校对接,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招生,畅通中高职贯通培养渠道,提高中职学校招生吸引力和生源巩固率。
第六条 我校积极发挥校企合作资源优势、人才市场资源优势,提供更多的实习实训和企业岗位需求信息。积极借助贵州本土医药、康养企业资源,拓展与国内外的大、中型企业合作。学生就业参照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就业制度要求执行。
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 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提高生源质量,为中职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入学方式和学习方式。针对护理、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等领域,扩大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招生规模。
第四章 专业设置要求
第七条 开办专业严格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完善中等、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规范职业院校设置;中高职协同发展学校开办的专业,须经过贵阳康养职业大学考察认定,不得随意增设。各专业招生人数要严格按照双方商定的人数限招。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经我校批准后方可按批准数目招生。
第八条 课程设置:各中高职协同发展专业须执行贵阳康养职业大学下达的教学计划所明确的课程设置,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协同发展学校要结合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和学校实际,优化专业布局,高职院校开设专业控制在25个以内,中职学校开设专业控制在10个以内。
第十条 协同发展学校面向区域或行业重点产业,依托优势特色专业,健全对接产业、动态调整、自我完善的专业群建设发展机制,促进专业资源整合和结构优化,发挥专业群的集聚效应和服务功能,实现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
第五章 教学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须执行由贵阳康养职业大学教务处组织相关系部与中高职协同贯通学校、行业专家等组成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共同制定的中职、高职不同阶段的分层次、分阶段人才培养方案,并由贵阳康养职业大学教务处下达中高职协同贯通的教学计划,共同遵守执行。如有改动,需上报贵阳康养职业大学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教学管理,加强对学校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检查和督导,积极推进协同发展学校高质量、高水平、内涵式发展。细化综合素质与职业能力培养要求,构建中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一体化贯通制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应课程体系。
第十三条 各课程由任课教师按相关要求制定对应阶段的课程授课计划,须在开学后第二周上交本校教务处备查。贵阳康养职业大学教务处将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者须重新完善。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授课前应书写课时授课计划,明确本次课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等,以此作为授课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期中、期末均要进行教学进度检查,做好记录。一般实际授课内容与计划内容不能相差二周。
第十六条 学分及课时数:要按贵阳康养职业大学下达的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协同发展学校要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加强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能力培养。加强劳动教育,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育美。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率先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第十八条 协同发展学校要加快智慧校园建设,促进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深度融入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全过程,改进教学、优化管理、提升绩效。
第六章 师资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协同学校应制定教师发展规划和培训计划,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大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以“四有”标准打造数量充足、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双师队伍。
第二十条 协同发展学校双方在学校管理、学生培养、师资培训、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等方面要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统一考核。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为中高职协同学校专业建设提供指导,分别在课程设置与教学改革、实训基地建设与实践教学、教材和教法改革、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与完善方面进行指导,帮助协同学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章 学生资助与升学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按省教育厅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协同发展名单,共同制订协同发展协议书,明确协同发展工作任务,制定三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中高职协同招收的学生,应享受国家和省职业教育相关的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中高职协同招收的学生修完课程且考核合格,颁发相应的中职毕业证书。中高职协同发展的学校和专业,纳入中高职3+3贯通培养计划、列入高职三年后的招生计划。对有升学意愿的学生可参照(黔教函〖2020〗225号)文件要求参加转段考试,考试合格的,升入高职专科阶段继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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